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》規(guī)定,以下性質的單位可以懸掛國徽: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,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,中央軍事委員會,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,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,外交部,國家駐外使館、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,鄉(xiāng)、民族鄉(xiāng)、鎮(zhèn)的人民政府可懸掛國徽。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: 北京天安門城樓,人民大會堂,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,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,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。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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